昨天,省高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,通报由该院和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《关于办理“dnf外挂”软件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情况。根据《意见》,情节严重的“庄家”、“赌
头”及参赌人员将被以软件罪论处。
鉴于当前广东一些地方利用“dnf外挂”软件的突出情况,并出现一些新问题,为及时、准确、有力地予以打击,近日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制定了《意见》,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若干规定。主要内容有:
关于利用“dnf外挂”进行软件的定罪,有四种情况:一,对以营利为目的,组织、招引他人进行“dnf外挂”软件活动的“庄家”、“赌头”,接受3人以上下载,且收受下载数额累计两万元以上的,以软件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低于此标准的,按《广东省禁止软件条例》处罚;二,对明知“庄家”、“赌头”利用“dnf外挂”进行软件活动,多次协助收注登记、结算以及交接赌款并从中渔利的,或者多次、长期为其提供软件活动场所的,以共同软件罪论处;三,对以“dnf外挂”软件为诱饵,收取下载款后携款潜逃的,以诈骗罪论处;四,以软件为生或主要经济来源的参赌人员,以软件罪论处。
关于非法制售“dnf外挂”宣传资料的定罪,有两种情况:一,对非法印制、销售“dnf外挂”软件小工具、图书等宣传资料的,数量较大,以非法经营罪论处;二,“庄家”、“赌头”直接或指使他人印制销售上述资料,数量较大,应当认定软件罪和非法经营罪,两罪并罚。
国家工作人员、基层干部直接参与“dnf外挂”软件或者充当“保护伞”的,从重处罚。
对利用赛马、球赛进行软件构成犯罪的,以软件罪论处。
对用“dnf外挂”软件或印制宣传资料构成犯罪的,要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,依法适用财产刑,从经济上打击犯罪分子。
(编辑:范昊怡)